使用規范一、是指從人類血液提取的任何**物質,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源醫藥產品,本辦法僅指源醫藥產品,即血液制劑。二、為保我院使用的血液制劑的質量,凡在我院使用的血液制劑,其生產企業必須GMP,經營企業必須GSP。1、購進血液制劑,必須嚴格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批準內容進行,從具有經營資格的醫藥公司購進。2、從醫藥公司購進的血液制劑其運輸設備、記錄必須符合血液制劑儲存運輸的相關規定。3、醫院藥品質量管理應對供貨企業的合法資格和質量保能力進行審核,并索取加蓋供貨原印章的合法照復印件、血液制劑檢驗報告書,《藥品注冊》及血液批簽發文件復印件,血液制劑除按照《藥品管理制度》索取相關照外,還應提供加蓋供貨方原印章的藥品注冊及審批簽發的報告。三、嚴格執行生物制劑的入庫驗收制度。入庫時應對血液制劑的名稱、規格、生產批號、生產、批準文號、配送公司及入庫數量進行登記、核對,并對藥品的外觀質量進行檢查,符合規定后方可入庫。四、入庫血液制劑按照說明書要求貯存。對熱不穩定的血液制劑,運輸和貯存都應有門的設施,貯存溫度為2-8℃,嚴防凍結。應嚴格遵循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則,防止過期失效。五、臨床使用血液制劑應嚴格掌握適應癥和禁忌癥,特別是人血白蛋白等使用的適應癥。六、加強血液制劑的**反應監測,對使用血液制劑進行有效地的**警戒。遵循**反應“可疑即報”的原則。并注意血液制劑中的防腐劑、穩定劑等輔料的**反應或潛在風險,如蛋白制品中含有硫柳汞,穩定劑對源醫藥產品質量產生影響等。如發現和確認為嚴重的藥品**反應/事件或突發性的群體性 藥品**反應/事件,應就地封存藥品,及時上報昆明市及昆明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云南省藥品**反應監測,并通報藥品生產企業和經營企業,配合相關接受調查處理。七.藥事管理與****學委員會應當加強血液制劑臨床應用的管理,并根據本院“血液制劑臨床使用指南”、“血液制劑臨床使用管理辦法”要求,促進、指導、監督血液制劑臨床合理使用。八.將血液制劑合理使用納入醫療質量和綜合目標管理考核體系。 九.臨床輸血管理委員會和藥事管理與****業委員會要履行職責,開展合理應用血液制劑的培訓與教育,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合理使用血液制劑的情況提出糾正與改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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