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相障礙兼有心境高和低兩性特點,指心境在正常-高漲(躁狂)-低落(抑郁)之間往返擺動,是精神科的常見病、多發病。 它以臨床癥狀的多樣性和病程的復雜多變性著稱,易與精神分裂癥、重性抑郁相混淆,造成漏診和誤診,延誤**。對其診斷、分類相當困難。下面,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這個**的診斷演變。雙相障礙的歷史沿革
希波克拉底(Hippocrates)用“melancholy(黑膽汁)”一詞來描述臨床患者的憂郁。
卡爾鮑姆(Kahlbaum)首先提出躁狂和抑郁是同一**的兩個階段,并創用“環性精神障礙(cyclothymia)”一詞。
布魯勒(Bleuler)又采用“情感性精神病”這一術語,使其涵蓋內容更廣、適用性更強并一直沿用至今。
阿吉斯卡爾(Akiskal)根據躁狂及抑郁癥狀的嚴重程度,將雙相情感障礙分為三類:
① Md(躁狂重,抑郁輕,即今天的雙相障礙Ⅰ型 BPDⅠ);
② Dm(抑郁重,輕躁狂,即今天的BPDⅡ);
③ MD(躁狂、抑郁癥狀均重,也屬于BPDⅠ)。
也有為數不少的人將其分為BPDⅠ、BPDⅡ、環性心境障礙和未定型4種。按發作頻率可分為快速循環型(發作≥4次/年)和超快速循環型(≥4次/月)。
法國醫生儒勒·法樂特(Jules Falret)描述了抑郁和躁狂這兩種臨床表現,并將之稱為“循環性障礙(folie circulaire)”;幾乎同時,另一位法國醫生儒勒·巴倫杰(Jules G.F. Ballenger)描述了處于“木僵狀態的抑郁”。
現代精神病學的創始人——德國精神病學家克雷佩林(Kraepelin)明確用“躁狂抑郁性精神?。╩anic-depressiveinsanity)”的概念來概括這類障礙,將之視為一個獨立的**單元,并根據在病程演變中出現癡呆與否與“早發性癡呆(dementiaprecox)”相鑒別。Kraepelin還同時描述了“更年期憂郁癥(involutionalmelancholia)”。
克勒曼(Klerman G.)將雙相障礙分為6型:BPD Ⅰ(躁狂+抑郁)、 BPD Ⅱ(輕躁狂+抑郁)、BPD Ⅲ( 環性人格)、BPD Ⅳ(抗抑郁藥誘發躁狂或輕躁狂)、BPD Ⅴ(抑郁+陽性雙相家族史) 和BPD Ⅵ (單相躁狂) 。
當前主要診斷系統
我國現行的精神障礙診斷分類標準有三大系統:即《精神障礙診斷與統計手冊》(DSM)、《**分類》(ICD)及《精神**的分類和診斷標準》(C)。
DSM系統
1950年,精神病學會(APA)發布首版DSM;1994年發布第4版,2000年出版第4版修訂版本;2013年頒布第5版。
1980年,雙相障礙被納入DSM-Ⅲ分類體系。DSM-Ⅳ和ICD-10將單相抑郁和雙相障礙二者并列為兩種主要心境障礙。DSM-Ⅳ中雙相情感障礙分為:BPD Ⅰ(躁狂+抑郁)、BPD Ⅱ( 輕躁狂+抑郁)、環性心境障礙 及非特異性雙相障礙(NOS)。
在2013年5月發布的DSM-5中,雙相障礙從心境障礙中獨立出來,單獨作為一個章節,除DSM-Ⅳ已有的四種分型之外,增加物質致雙相障礙和軀體**致精神障礙之診斷。診斷標準A有變化,將“活力或精力增加”作為躁狂和輕躁狂的核心癥狀之一, 將輕躁狂發作的持續時間標準修訂為4天,那些癥狀上符合輕躁狂癥狀標準而病程僅有2-3天的患者,診斷并入“其他特定的雙相相關障礙”。
既往的診斷標準中,如果在一次發作中躁狂和抑郁癥狀共存,既有經典躁狂癥狀,又有明顯焦慮、抑郁、心境惡劣,則稱之為混合狀態(混合性躁狂,心境惡劣性躁狂或易激惹性躁狂)。臨床上既可以見到心境高漲的運動性遲滯,又可以看見思維敏捷但心境抑郁的患者,與之相比,更常見的是患者興奮多動,但訴說心情憂郁,這種情況可能單獨發生,也有可能自始至終均有此混合癥狀。值得注意的是,躁狂時出現一過性心境低沉十分常見,但混合狀態*常見于躁狂和抑郁癥狀持續存在的病例。
針對上述混合發作的情況,DSM-5中帶有抑郁癥狀的混合特征是指, 如果以躁狂或輕躁狂為主,標準是必須滿足為躁狂或輕躁狂發作,并且目前發作幾乎每天都存在至少3個以下癥狀(主觀感到情緒低落、快感缺乏、精神運動遲滯、疲乏/精力缺乏、無價值感/自責、**觀念);帶有輕躁狂癥狀的混合特征是指,如果以抑郁為主,標準是必須滿足重性抑郁發作,并且目前發作幾乎每天都存在至少3個以下癥狀(情感高漲、自尊心膨脹、更健談、思維奔逸、精力/活動行為增加、風險行為增加及睡眠需求減少)。
ICD系統
1992年,(WHO)出版ICD-10,精神**為第五章,在全書中這一章內容*為詳細,書中F30-F39為心境(情感性)障礙,分別是F30躁狂發作、F31雙相情感性障礙、F32抑郁發作、F33復發性抑郁障礙、F34持續性心境(情感性)障礙、F38其他心境(情感性)障礙、F39未標明的心境(情感性)障礙。接受DSM系統中情感障礙的分類方法,進一步將抑郁的單次與反復發作劃分為輕、中、重度,不接受重度抑郁的診斷。2010年,WHO成立ICD-11精神健康業顧問委員會,預計其將于2015年正式發布。
C系統
我國現行版本C-3于2001年出版。本著癥狀與病因、病理兼顧原則,其描述部分參考ICD-10臨床描述與診斷要點,診斷標準參考ICD-10研究用標準和DSM-Ⅳ,并結合現場測試結果作適當修改。
三種診斷標準比較
對三種診斷標準中情感障礙部分進行比較發現,ICD-10 將“躁狂發作”(僅指單次) 單獨列出作為一類, C-3明確列出“躁狂癥”,并將其分為單次和反復發作;但DSM-Ⅳ 中卻無“躁狂癥”,而設置了“雙相Ⅰ型障礙, 單次躁狂發作”。似乎ICD-10和DSM-Ⅳ標準只承認有單次躁狂發作,多次躁狂發作則考慮為雙相障礙。
關于雙相障礙快速循環型,在C-3和DSM-Ⅳ中有“快速循環型”和“……注明快速循環”的診斷,但在ICD-10中并無類似亞型。究竟“快速循環型”有無獨特之處,馬克(Mark)等性別比例、社會層次、預后等各方面的研究表明,快速循環型應視為雙相障礙中的一個獨立類型而從一般的雙相障礙中區分出來。
關于“抑郁性神經癥”的診斷,可追溯到克雷佩林(Kraepelin) 時代。上世紀80年代以來,國外標準基本統一將其劃歸于心境障礙,而為了遵循我國臨床醫師廣泛接受的概念,C-3暫繼續延用“抑郁性神經癥”與“重性抑郁癥”的劃分。有家提出,抑郁癥與抑郁性神經癥在癥狀、病程及療效等方面均無差異,認為將抑郁性神經癥歸屬于心境障礙中似乎更能避免診斷上的混淆。
此外,DSM-Ⅳ正文中只有重度(major)抑郁癥,沒有輕度(minor)。ICD-10有“復發性抑郁障礙”,但DSM-Ⅳ正文中無此診斷。ICD-10有焦慮抑郁混合障礙診斷(F41.2),但DSM-Ⅳ正文中無。
結語
雙相障礙的診斷分類是現代精神病學中的難點,漏診及誤診導致的**后果給患者本人、家庭和社會都帶來沉重的負擔,這是當今*熱門和*主要的精神衛生問題之一,也對精神病學界提出了嚴峻的挑戰。